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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五 目 勘驗 ( 112年11月29日)
第 364 條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第 36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第 366 條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第 367 條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