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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 108年05月29日)
第 34-1 條
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