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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 108年05月29日)
第 39 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