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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 108年05月29日)
第 40-1 條
依前條第一項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