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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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 108年05月29日)
第 40 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