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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