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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51 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