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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55 條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

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