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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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56 條
書記官、執達員於查封時發見債務人之動產業經因案受查封者,應速將其查封原因報告執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