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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59-2 條
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

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用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