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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61 條
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

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但應派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