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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63 條
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