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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68-2 條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