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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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71 條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