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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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五 節 調協
( 107年06月13日)
第 137 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關於和解之規定,於調協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