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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07年06月13日)
第 139 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