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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 條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