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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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2 條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