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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3 條
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