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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4 條
關於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破產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