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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7 條
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