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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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9 條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