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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15 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配偶間、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