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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24 條
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債務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主席應解散債權人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