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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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26 條
債權人會議時,對於債權人所主張之權利或數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提出駁議。
對於前項爭議,主席應即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