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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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30 條
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