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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33 條
法院因債權人之異議,認為應增加債務人之負擔時,經債務人之同意,應將所增負擔列入於認可和解裁定書內,如債務人不同意時,法院應不認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