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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34 條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

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