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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40 條
在法院認可和解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已受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於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成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