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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 107年06月13日)
第 58 條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