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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6 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