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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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 107年06月13日)
第 63 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