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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 107年06月13日)
第 64 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