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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7 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