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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 107年06月13日)
第 74 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