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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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 107年06月13日)
第 78 條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