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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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 107年06月13日)
第 79 條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前承諾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