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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8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