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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 107年06月13日)
第 18 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每份徵收費用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