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 107年06月13日)
第 26 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