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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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聲請及處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29 條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