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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聲請及處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30-1 條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