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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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聲請及處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30-2 條
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有相對人者,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