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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聲請及處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30-3 條
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得聲請參與程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前項之人參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