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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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聲請及處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35-2 條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而無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聲明承受程序。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