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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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裁定及抗告
( 107年06月13日)
第 36 條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