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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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裁定及抗告
( 107年06月13日)
第 38 條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