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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裁定及抗告 ( 107年06月13日)
第 41 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因裁定而公益受侵害者,檢察官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