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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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裁定及抗告
( 107年06月13日)
第 43 條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