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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 ( 107年06月13日)
第 50 條
非訟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關於法院處理相同事件之規定。